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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随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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